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詠欣(原名馬郁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詠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詠欣因誣告等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31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68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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