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許偉倫訴訟代理人呂秋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家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62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