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冠銘(原名:曾明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冠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冠銘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751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邱同印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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