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42號上訴人FARES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LESSANDROFARES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被上訴人江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尚禮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 柯俊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