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平允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應徵裁判費為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