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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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7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 律師被告 王自強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
謝英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自強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之情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王自強出庭應訊態度配合,且尚有幼子待撫養,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並請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院並非以被告有逃亡之虞予以羈押,且並未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又被告自100年6月起即擔任該詐騙集團之負責人,有多次詐騙成功記錄,並曾更換營業地址,本院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