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5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5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5月3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