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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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戊○○○被告己○○
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簡上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對被告甲○○、丁○○○、丙○○、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於法不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請求,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