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三、兩造之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暨海基會認證書。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薛淑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