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全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58號聲請人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工程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裁全字第4451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現由本院99年度審建字第61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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