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部分,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另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另以99年度交簡字第38號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