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欣蓉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