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訊問後,被告2人雖均否認犯罪,然有起訴書所列證據為佐證,其犯罪嫌疑重大,再經法官命乙○○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具保、甲○○以2萬元具保,乃2人均無力辦理具保,經濟能力實屬不佳;而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期間前後橫跨7年,分屬八件不同之被害人;乙○○並曾使用他名隱匿身份。因此,本院認為,被告2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7款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26日起羈押之。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