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毛孫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麗香 、 孫雪芬 、 孫秋燕 、 孫嬅庭 、 盧文龍 、 孫連益 、 盧明泉 、 盧明章 、 盧秀琴 、 盧秀鳳 、 盧秀燕 、 孫玉愛 、 王孫清花 、 楊陳 油茶、 楊堂揚 、 楊淑卿 、 楊淑櫻 、 楊淑凌 、 楊連明 、 謝阿亮 、 楊文宗 、 謝文哲 、 林謝金綢 、 謝美華 、 楊國棟 、 楊文月 、 侯敏佐 、 侯嘉珊 、 侯嘉玲 、 楊文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體相對人孫麗香、孫雪芬、孫秋燕、孫嬅庭、盧文龍、孫連益、盧明泉、盧明章、盧秀琴、盧秀鳳、盧秀燕、孫玉愛、王孫清花、楊陳油茶、楊堂揚、楊淑卿、楊淑櫻、楊淑凌、楊連明、謝阿亮、楊文宗、謝文哲、林謝金綢、謝美華、楊國棟、楊文月、侯敏佐、侯嘉珊、侯嘉玲、楊文秀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號共有土地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