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毛孫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麗香孫雪芬孫秋燕孫嬅庭盧文龍孫連益盧明泉盧明章盧秀琴盧秀鳳盧秀燕孫玉愛王孫清花楊陳 油茶、 楊堂揚楊淑卿楊淑櫻楊淑凌楊連明謝阿亮楊文宗謝文哲林謝金綢謝美華楊國棟楊文月侯敏佐侯嘉珊侯嘉玲楊文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體相對人孫麗香、孫雪芬、孫秋燕、孫嬅庭、盧文龍、孫連益、盧明泉、盧明章、盧秀琴、盧秀鳳、盧秀燕、孫玉愛、王孫清花、楊陳油茶、楊堂揚、楊淑卿、楊淑櫻、楊淑凌、楊連明、謝阿亮、楊文宗、謝文哲、林謝金綢、謝美華、楊國棟、楊文月、侯敏佐、侯嘉珊、侯嘉玲、楊文秀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號共有土地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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