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2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扶搖
胡靜嫻
一、債務人王扶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王扶搖、胡靜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