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淑華台中縣太平市農會新│98年11月30日│5,500元│FA0000000│││││光分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