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7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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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7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陳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46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19,862元,及自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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