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6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被   告  來冠伶
被   告  來益榮
被   告  蘇璔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來冠伶、來益榮、蘇璔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
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來冠伶、來益榮、蘇璔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來冠伶、來益榮、蘇璔昱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來冠伶以被告來益榮、蘇璔昱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184,437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以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被告來冠伶自107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清償借款義務
,尚積欠159,563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暨
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為證
;被告來冠伶、來益榮、蘇璔昱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認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來冠伶、來益榮、蘇璔昱連帶償
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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