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郭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靜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為
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