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郭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靜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為
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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