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萱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陳報被繼承人蔡○○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
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
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
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四、查報被告蔡秀萱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