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張明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吉祥眼鏡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敏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