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澤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澤宇(原名 邱駿寬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8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353公克,此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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