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明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明人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96年上易字第963號竊盜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規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75年臺抗字第162號裁定)。
二、聲明人甲○○於民國96年7月3日遞狀聲請再審、聲明疑義(異議),其聲請意旨狀記載二案號(本院95年上易字第1766號及96年上易字第963號),本院分三案處理(一件聲請再審案,另二件為針對本院前述二案件之疑義及異議)。聲請人於狀子內僅檢附本院95年上易字第1766號判決影本,並未提出96年上易字第963號之判決。又觀乎聲請狀所載,指「
主文」、「累犯」、「刑」及「未遂犯」之記載,質疑本院
95年上易字第1766號判決關於刑法累犯規定適用之合法性,並未針對本院96年上易字第963號之判決有何疑義之處有所著墨,則聲請人對本院96年上易字第963號判決聲明疑義(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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