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易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易字第17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751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6年7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