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9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劉世章
被   告  蔡鈞源
       黃雅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蔡鈞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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