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萱芝 、王**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王萱芝之債權人。相對
人王萱芝、王**間就第三人即被繼承人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所為之分割,有
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
人等間就系爭不動產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0日、98年7
月6日所為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相對人王**應將系爭不
動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既須撤銷相
對人王萱芝、王**間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核其性質顯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