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小字第1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吳冠霖
       郭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岡小字第11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7月26日上午9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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