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房屋課稅現
值核定為新台幣63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
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