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東方瑞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南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據上訴人僅繳納
1,500元,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