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9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付之利息
,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
)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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