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陳淑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參仟肆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芬
           法 官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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