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聲請人 許明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 陳明 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資料(各股票間未有連號,台端聲請狀所載部分股票以合併記載,不符合聲請要件,請分開陳列)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