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黃紫芝 盧永和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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