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名林雅娟)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