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99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
被 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天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之記載
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