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債權人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記國際有限公司、 葉傅綢 、 葉慶榮 、 莊偉源 、 傅韋達 、 傅韋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始有支付價金之義務。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內容、所提出之採購確認單、送貨單載明葉記國際有限公司,可知與債權人成立買賣契約者,應為葉記國際有限公司,非債務人葉傅綢、葉慶榮、莊偉源、傅韋達、傅韋曉個人,又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非契約之相對人支付價金,其聲請與法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其對葉傅綢、葉慶榮、莊偉源、傅韋達、傅韋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另本件債權前經本院102年促字第1747號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相關影本附卷可憑,茲就同一債權對葉記國際有限公司重為聲請,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