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近鐵工程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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