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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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七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九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聲請執行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亦應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均未於其聲請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依序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一日、十二日、一月三十一日依聲請人書狀上所載郵政或電子信箱地址傳送與聲請人,有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函及傳送資料在卷為憑。茲逾期已久,仍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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