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戎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戎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誣告等20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7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二、十三至十七所示之罪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及附表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之罪宣告刑欄之記載均應補充「褫奪公權6年」,及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2月26日」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一、二、九至十一、十三至十七、二十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再按數罪併罰,無庸就褫奪公權部分定應執行刑,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自明(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63號判決意旨),則於原判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應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徐戎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2日│98年3月12日│98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457、1974號│度毒偵字第1457、1974號│度偵字第87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27號│98年度訴字第2427號│98年度易字第29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98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98年度易字第2951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0月19日│98年9月30日│98年12月7日│││日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備註│度執字第13672號(併至99年│度執字第13672號(併至99年│度執字第15685號(併至99年│││度執更字第3140號)│度執更字第3140號)│度執更字第3140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故買贓物│故買贓物│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月31日│98年2月1日│98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查(自訴)機關│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7日│98年10月7日│98年10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日期│(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備註│度執字第2672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2672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2672號(併至99年度│││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故買贓物│故買贓物│寄藏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3月9日│98年3月10日│97年4月間至97年5月8日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查(自訴)機關│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19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7日│98年10月7日│99年1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易字第2355、302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1913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99年1月27日│││日期│(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於二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備註│度執字第2672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2672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2671號(併至99年度│││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寄藏贓物│寄藏贓物│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4月間至97年5月8日止│97年4月間至97年5月8日止│97年12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查(自訴)機關│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度偵字第23041號、98年度偵│度偵字第29551號││年度及案號│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緝字第662號、98年度偵字第││││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12158號、98年度偵字第16174││││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191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1913號│99年度簡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7日│99年1月27日│99年2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191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10、1913號│99年度簡字第7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月27日│99年1月27日│99年3月29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備註│度執字第2671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2671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3799號(併至99年度│││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及褫奪公權期間│褫奪公權6年│褫奪公權6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日期│97年10月7日│97年10月8日│97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654號│度偵字第8654號│度偵字第865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6日│99年1月26日│99年1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9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9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4月15日│99年4月15日│99年4月15日│││日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備註│度執字第4835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4835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4835號(併至99年度│││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3月││及褫奪公權期間│褫奪公權6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日期│97年10月18日│97年10月19日│97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654號│度偵字第8654號│度偵字第115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99年度訴字第5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6日│99年1月26日│99年4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9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99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4月15日│99年4月15日│99年5月10日│││日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備註│度執字第4835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4835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6473號(併至99年度│││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執更字第3140號)│└────────┴─────────────┴─────────────┴─────────────┘┌────────┬─────────────┬─────────────┐.│編號│十九│二十│├────────┼─────────────┼─────────────┤│罪名│誣告│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月初某日│98年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157號│度偵字第53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524號│99年度易字第23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5日│99年9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524號│99年度易字第2305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5月10日│99年10月11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備註│度執字第6473號(併至99年度│度執字第12481號│││執更字第3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