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即上訴人 潘威中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潘威中與被上.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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