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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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再抗告人 李敏碩 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 陳立民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斐文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由欄第一行及理由欄第二行所載莊「裴」文應更正為莊「斐」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八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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