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許力仁 被告 吳亞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