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附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一○二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上訴人 陳玉珠 被上訴人 林麗珍
邱益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之子 邱政瑋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二年度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陳玉珠因與被上訴人等之子邱政瑋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檢察官及邱政瑋均未上訴,茲上訴人雖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但第三審法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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