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51號聲請人 林雅娟 代理人 粘怡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區○○○路』152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區○○○路』15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