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鄭一誠 被告 吳吉 即新時油壓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75號回復原狀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命在系爭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系爭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75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本院所為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