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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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陳玉雪 即 陳桂燊 之繼承人
陳瑞雪 即陳桂燊之繼承人 陳美雪 即陳桂燊之繼承人 陳催慶 即陳桂燊之繼承人 陳淑美 即陳桂燊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育昌 即 吳振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育昌即吳振剛於民國85年6月25日向原權利人陳桂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12月24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58萬元,嗣原權利人陳桂燊於102年5月4日死亡,聲請人陳玉雪、陳瑞雪、陳美雪、陳催慶及陳淑美為其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8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長治鄉│復興││382││0│92│96.15│10000分│重測前:德協││││││││││││之500│段18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