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 陳英斌 相對人 林益 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林益在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106年10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50萬元,並分別於105年9月4日、106年3月20日簽發票面金額60萬元、90萬元,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詎於106年6月20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約定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伸港鄉│定興││440││00│12│82.78│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3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76│彰化縣伸港鄉彰│彰化縣伸港鄉定│2層加強磚造,│1層:93.44;2層:94.10││全部│││││新路七段464巷2│興段440地號│農舍│;合計:187.54│││││││3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