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債務人 高珮桓 代理人 黃紘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前聲請更生,業經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復於102年2月聲請延期清償,經本院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裁定准許延長半年,何以再次為本件更生之聲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於本件陳報之債務與前次聲請更生時所陳報之債務是否為同一?如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是,其執行法院、案號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是否尚積欠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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