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沙秩易字第6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處罰人 RENAYLEACAMILIE(法國籍人)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8
年7月4日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80027007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8年10月14日中市警烏分偵字
第0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RENAYLEACAMILIE前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
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被處罰人
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
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情形:
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
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經
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10
8年7月4日處分在案,聲請機關復於108年7月26日作成中市
警烏分偵字第10800316024號執行通知單(系爭執行通知單
),並於108年8月1日送達系爭執行通知單,惟因送達時未
會晤被處罰人而將系爭執行通知書寄存送達於聲請機關之犁
份派出所,然被處罰人為法國籍人,於108年6月27日出境迄
今,均未再有入境(詳卷附出入境查詢資料),被處罰人於
本國並無住所,且於本國之居所亦已無人居住而未能會晤,
可見被處罰人住所、居所均有未明,又被處罰人為法國籍,
其於該國之住所地非本國法權所及之地,且無法知悉具體住
所地址而無法送達,故被處罰人於系爭執行通知書生合法寄
存送達效力發生前即屬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且不能以
適當方法送達文書之狀態,應認為被處罰人送達處所不明,
系爭執行通知書須以國外公示送達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再
者,聲請機關作成之108年7月4日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
000000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系爭處分書於108年7
月11日送達於上開臺中市○○區○○○道○段○巷○○弄○○號
之居所,惟因送達時未會晤,亦將系爭處分書寄存送達於聲
請機關之犁份派出所,上開寄存送達時間,已發生在被處罰
人於108年6月27日出境之後,根據上開事由,系爭處分書於
發生合法寄存送達效力前即屬被處罰人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
之地,且不能以適當方法送達文書之狀態,應認為送達處所
不明,而須以國外公示送達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但聲請機
關亦未辦理國外公示送達,故系爭處分書亦不生確定效力。
三、聲請機關就系爭處分書、系爭執行通知單之送達程序均難認
適法,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處罰人之罰鍰完納期日既
無法起算,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勝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