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受刑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依其戶籍所在地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依法寄存送達於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惟未到案執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再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板橋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一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証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郭佳雯